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3〕4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2〕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部分待遇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一)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核定为19623元,下限核定为3925元。

 

(二)全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核定为6541元。

 

(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规定年限的人员,申请办理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核定为6541元。

 

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核定为14956元。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核定为2991元;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农村已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核定为4487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最高支付限额

 

灵活就业人员最高支付限额核定口径调整为按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即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不足6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核定为39242元,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核定为78484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医保局、医保中心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服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运行。市医保中心负责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工作,并指导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