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为职工群众提供温暖“医”靠,兵团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政策保障

 

(一)急诊情况分级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急诊病情分为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3级急症病人、4级非急症病人。

 

(二)符合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1)支付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2)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

 

(3)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计入个人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急诊就医过程中提级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提级前后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同一次就医,按照急诊病情最高分级待遇标准支付。

 

(三)其他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参保人员所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执行。

 

结算方式

 

1.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直接结算。

 

2.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急诊医保报销政策直接结算急诊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医保直接结算的急诊医务费用,经参保地医联(共)体牵头医院根据参保患者病情标准进行分级鉴定后,按规定手工报销。

 

3.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120急救车上急诊抢救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待遇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