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案件审查审理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安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案件审查审理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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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案件审查审理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推进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处理规范化,完善案件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审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理审查决定应当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设立市医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案审会”),负责对医保基金监管检查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其他县处级干部及各科室、中心负责同志为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基金监管科、规划信息和法规科、医保管理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

 

案审会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其他同志主持;基金监管检查人员、律师顾问可根据会议需要列席。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

 

(一)全市统一的专项检查处理意见;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舆情反映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范围:

 

(一)负责本部门医保基金监管查处案件集体审理工作;

 

(二)对需要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其他应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案件审理委员会决策应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日常案审工作由基金监管科牵头,规划信息和法规科、管理中心参与,其他部门按职责协助和配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负责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

 

(三)汇总基金监管检查材料,向案审会提交报告;

 

(四)承担案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案审会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案审会主任的回避,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案审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决定。案审会参加人员应当对会议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讨论情况。

 

第八条 案审会工作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审议内容;

 

(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情况,应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或违反协议约定的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处理处罚依据、自由裁量适用及理由;

 

(三)法制部门介绍案件的法制审核意见;

 

(四)案审会成员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询问、讨论,并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集体审议意见,宣布案审会决定。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由案审会参加人员签名确认,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卷材料。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执行案审会决定,按程序规定组织实施处理处罚,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决定案件的办结情况由基金监管科收集汇总备查。

 

第十一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中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以及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可再次提请案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审查和案件审理委员会依照本工作规则作出的决策,不作为对外使用的依据。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