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眉医保发〔2023〕20号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等文件要求,为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引导行为作用,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供给,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程序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内容

 

按照“合理确定调整总量、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原则,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降低物耗占比高的项目价格。共计调整201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调增177项,调减24项,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相关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同实施,确保政策平稳执行。

 

(二)改革联动,确保效果。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持续优化内部收入结构,不能以价格调整为原因,突破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等控制标准;医疗机构应完善薪酬制度,不得将科室或个人医疗服务收入与薪酬挂钩。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公立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确保社会稳定。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出台,从其规定。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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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