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怒江州科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怒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以第一资源强化第一动力,大力推进我州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立足怒江实际,特制定《怒江州科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宣传。

 

怒江州科技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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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科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怒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以第一资源强化第一动力,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大力推进我州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州科技局研究制定《怒江州科技人才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强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立足怒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援地在怒江州的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怒江州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受援县(市)与选派单位和选派对象沟通协调;

 

(二)对受援县(市)上报的具体选派对象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报省科技厅审定、备案;

 

(三)与申报云南省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的科技人员签订五方协议书并报省科技厅审定、备案;

 

(四)指导受援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选派对象的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上报省科技厅。考核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连续选派的重要依据;

 

(五)负责与州财政局协调,拨付专项经费。

 

第四条 受援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收集汇总辖区内行政村、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单位的科技人才需求;

 

(二)对选派对象进行初审、推荐;

 

(三)负责落实选派计划,组织选派单位、选派对象、受援单位与州科技局签订五方协议书;

 

(四)负责对选派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协调县(市)财政部门拨付专项经费;

 

(六)每季度收集选派对象服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现场和线上服务时长、工作日志完善度、服务绩效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的信息。对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初步考核,每半年向州科技局上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底向州科技局上报考核材料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选派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本单位相关科技人员申报云南省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专项计划;

 

(二)为选派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科技人才履职工作时间;

 

(三)与选派对象、受援单位、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科技局签订五方协议书;

 

(四)负责按照经费支出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确保支出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受援单位主要职责:

 

(一)向当地受援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科技人才需求;

 

(二)向受援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供选派对象开展工作情况的证明,配合受援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选派对象进行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考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对选派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四)对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服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选派对象主要职责:

 

(一)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

 

(二)结合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业和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县、乡、村,与农户、经济合作组织、种养基地等结对帮扶,实施科技精准帮扶;

 

(四)参与和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五)通过技术服务或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六)为受援县(市)培养本土科技人才;

 

(七)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八)在“云岭农科110”创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并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上传工作情况、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等,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底有总结。工作情况将作为人才队伍专项考核评优及后续择优支持的重要依据。主动接受州县科技部门、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监督管理;

 

(九)对提供科技服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八条 按照县(市)筛选推荐—按指标限额选派—签订五方协议—审定报备等程序选派科技人员到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

 

第九条 根据省科技厅时限要求,受援单位向当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拟选派对象,由当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州科技局,州科技局审核并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下达选派计划后,州科技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确定受援县(市)的选派指标,会同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选派计划。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指导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五方协议书,报州科技局签订五方协议,州科技局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专项经费拨付及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选派工作经费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过程中与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交通差旅费用、工作补助、培训、技术咨询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费、保险费用等,支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服务期3年,合计3万元。“三区”科技人才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服务期1年。经费由省财政厅划拨至州级财政局或选派对象所在单位,以省科技厅实际拨付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方式采用报账制。选派对象完成工作后,向派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报销的相关凭据,派出单位审核后为选派对象予以报销,并将专项经费使用结果报至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州、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服务科技人才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科技人才队伍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协助科技人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的结构优化,注重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

 

(五)开展科技人才队伍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社会对科技人才队伍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技人才队伍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一)建立科技人才队伍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科技人才的基本信息和服务工作;

 

(二)主动积极与科技人才队伍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科技人才队伍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队伍之间的合作与共享;

 

(四)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创新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对在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人员、单位,经发现并核实后,报省科技厅取消其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资格,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在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如发生调出原单位、退休、辞职、去世等情况,应及时通过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州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认定和经费拨付,不得擅自更换服务人员和服务地点。

 

第二十条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和创业情况,发现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州科技局,由州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应主动与所服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受援单位、受援地要为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报省科技厅取消其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资格:

 

(一)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工作,或开展服务工作滞后、服务质量不高;

 

(二)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存在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要求的行为。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年度工作任务要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给予优先倾斜。鼓励将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各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并重点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将实际收益、服务成效和基层考核挂钩,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各方科技成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一)优先推荐申报人才类、应用类和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的创业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给予相关支持;

 

(三)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