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3〕8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市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药品目录范围

 

对于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的备注、甲乙分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备注所列内容限制,不区分甲、乙类。符合《中国药典》和我市药品监管部门炮制规范等要求的饮片纳入中药饮片目录。(具体品种见附件)

 

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做好调整工作。

 

二、及时做好药品挂网

 

及时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和医保对接工作,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且应符合我市药品挂网和医保支付标准确定规则。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未参与准入竞价的药品挂网价格应符合我市现行规定,鼓励企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

 

三、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涉及的支付标准确定和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存在国家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待国家医保局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我市执行;如有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持续推进谈判药品分类管理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要求,继续做好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保障范围。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市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进一步推动 “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五、密切分工协作,加强使用监测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做好目录执行工作,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确保目录顺利实施。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3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医保经办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要及时做好目录信息维护工作,配合做好使用监测工作,执行过程中,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报告。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

  1.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pdf
  2.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西药部分;.pdf
  3.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pdf
  4.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pdf
  5. 5. 中药饮片部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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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