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现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重庆药品目录(2023年)》,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重庆药品目录(2023年)》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以及我市按国家规定增补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以下统称重庆增补药品)组成。

 

《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088 个,其中:西药部分1335个,中成药部分1323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397个(西药330个、中成药67个),竞价药品部分33个。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个。

 

重庆增补药品收载中药饮片201个,医疗机构制剂87个。医疗机构制剂在药品批件有效期内,医保按规定予以报销。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和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庆药品目录(2023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市级医保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二、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药机构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根据协议条款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后在我市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可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可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抓实目录药品落地

 

《重庆药品目录(202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5号)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底前,谈判药品要在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按国家另行通知执行)。

 

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81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将协议期内的397个谈判药品和2023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从谈判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管理的53个药品(见附件2)按规定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药店(以下简称“国谈药店”)按现行报销政策实行统一支付。继续做好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国谈药店准入,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国谈药店的覆盖率。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在对医疗机构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分配和结算过程中,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加强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重庆药品目录(2023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规范使用谈判药品,进一步畅通谈判药品进院渠道。

 

四、继续实施部分药品事前审查管理

 

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药品医保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医保药品中明确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的药品(见附件3),继续执行医保报销事前审查制度。事前审查按我市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五、高度重视、注重宣传

 

各级医保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及时传达文件精神,落实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督促辖区内的定点服务机构及时做好药品信息更新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重庆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解释说明工作。

 

《重庆药品目录(2023年)》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1.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pdf
  2. 2.《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从谈判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管理的53个药品.pdf
  3. 3.实行医保报销事前审查的谈判药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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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