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 关于试点将重度失智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的通知
嘉医保中心〔2023〕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中心(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长期护险保险制度试点,探索解决重度失智人员长期照护难题,根据《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创标提效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嘉政发〔2022〕21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创标提效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医保〔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试点将重度失智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价格
定点养老机构“失智专区”开展重度失智认知服务,24小时收费最高限价为20元/日。
二、“失智专区”管理
(一)设置条件
照护专区至少设置12张床位,配备不少于2名经过失智护理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智人员比例不低于1:3。照护专区应封闭安全、自由舒适,具备提供多样化护理服务的能力,满足失智人员不同类型的生活及医疗护理需要。
(二)认定办法
已被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残疾人托养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见附件1)的原则,经医保经办机构考核验收后纳入协议管理。
(三)服务内容
定点服务机构根据失智人员具体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服务:
1.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辅助评估工作。
2.针对失智行为和精神症状(BPSD),通过开展认知导向疗法、回想疗法、光照疗法、植物疗法、感官疗法、音乐疗法等(见附件2)实施个性化、人性化照护。
3.提供平衡能力、吞咽能力、咀嚼能力、语言能力、记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维护身体机能的残存能力的康复训练。
4.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长期护理生活照料类服务项目。
5.对失智人员及家属进行心理干预;对家属提供照护培训以及营养、康复等方面的指导;为失智家庭提供信息、咨询、帮助获得社会支持等。
6.对精神症状(BPSD)严重或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失智人员及时联系家属,协助转诊。
三、失智等级评估
(一)评估申请
参保人员由其家属或监护人凭近期(6个月以内)本市三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病历资料等,通过“浙里办”APP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失智等级评估申请。
(二)评估受理
符合失智等级评估要求的,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参照失能等级评估流程执行。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失智等级评估与失能等级评估同时进行,通过认知能力维度形成单独的评估结果,评估内容和标准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适时调整。
(四)评估等级
失智人员评估等级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个等级。
(五)经费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失智评估费标准参照失能评估费标准执行。
四、待遇申请
重度失智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凭“浙里办”APP上的个人失智评估结论向纳入试点的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试点阶段,参保人填写《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失智人员待遇申请表》(见附件3)提出申请。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分中心)要强化管理,不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研究完善照护专区管理等配套办法,并对试点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反馈。
(二)加强协同推进
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会同财政、卫健、民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举措,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及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处理违规行为。评估机构应加强评估工作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按规定实施评估,确保评估质量,并逐步建立完善失智人员照护及等级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宣传试点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和标志性成果,集中展示试点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试点时间暂定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后期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1.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机构“失智专区”现场勘验表
2.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认知护理项目
3.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失智人员待遇申请表
扫码查看附件1-3详情
相关业务链接:
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