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机构2023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的要求,我局需履行劳务派遣监管职能按期开展年度核验。现就开展劳务派遣机构2023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钦州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含分支机构备案)的劳务派遣机构。

 

二、核验内容

 

(一)经营情况以及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核验时间和方法

 

时间:2024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如3月31日前不能核验的,应向核验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方法:采取查阅台帐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核验需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遭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请各单位于3月31日前报送以上相关书面报告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科。

 

五、对核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扣或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处罚:

 

(一)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办公场所、资金、人员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的;

 

(三)年度核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核验材料以及不接受实地检查的。

 

六、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23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我局从2024年4月15日起,将对逾期未核验或核验不通过继续经营、未按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联系人: 庞 军

联系电话:5987292

邮 箱:qzsldgx@qinzhou.gov.cn

地 址: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劳动关系监察科(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407)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登记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统计表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统计表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情况表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4.doc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