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我省原有的215种中药饮片,与《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892种中药饮片一并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配方颗粒、医院制剂暂按国家备案目录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按甲类管理。

 

二、各地要做好《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执行的宣传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和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三、各级经办机构要将医保目录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条款,保障参保群众住院用药需求。各级协议医疗机构要按时做好《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院内系统的维护更新,对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要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委员会会议,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采购配备。

 

四、《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5号)从2024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各地在落实《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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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