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3〕3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市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国家、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本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包括: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给予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全国、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二、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按14档执行,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600元(90元)、700元(100元)、800元(11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30元)。

 

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未连续缴费补缴中断年限的,或连续缴费不足15年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的,按个人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三、待遇享受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按每人每月370元执行;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定最低标准执行。

 

年满60周岁且从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领取待遇人员统一纳入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并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四、财政资金承担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支付部分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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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