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 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方便职工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长株潭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湘潭市,贷款在长沙、株洲市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在其偿还贷款期间,委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湘潭中心”)依据两中心提供的上月通过银行扣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按约定日提取其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划转至职工本人留存在湘潭中心设置的一类储蓄银行卡中。

 

第三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规则

 

(一)缴存职工本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称为“提取还贷人”),在两中心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申请委托按月提取的,应确定提取顺序;

 

(三)委托申请生效后,湘潭中心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且不再有银行扣款还贷。如中途需要停止该委托的,需缴存职工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湘潭中心办理终止手续;

 

(四)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提取还贷人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办理以上业务,需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第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金额及时间

 

(一)提取金额为提取还贷人账户可用余额(缴存账户留存最低限额0.01元)与上月银行扣款实际偿还贷款金额(包括借款人自筹现金还款及提前冲本资金,但不含担保代偿和公积金对冲还贷资金)二者中取低值。第一顺序人提取资金不足还贷金额的,从第二顺序人缴存账户中补提差额,依次类推下一位顺序人;

 

(二)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采取的是报销模式,业务申请且签订成功后次月起,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湘潭中心分别在每月15日和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对缴存账户按顺序依次办理委托提取。因本实施细则第八条造成当月未划转成功的,湘潭中心不再补划。

 

第五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材料

 

(一)提取还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提取还贷人本人工行、建行、交行、湖南银行、中信银行一类储蓄银行卡之一。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委托按月提取实行全市通办,提取还贷人可携带申请资料前往湘潭中心任一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湘潭中心核实提取还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交《关于委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附件1),并确认委托提取资金的收款银行账户,不符合的告知原因;

 

(三)湘潭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的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于签订日期次月起,每月将提取还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转至提取还贷人本人提供的一类储蓄银行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一)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或正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已办理两中心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冻结的;

 

(三)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列入系统失信名单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完成委托提取业务:

 

(一)提取还贷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提取失败的;

 

(二)提取还贷人个人账户发生依法冻结、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形的;

 

(三)上月银行扣款实际还款额为零的或提取还贷人缴存账户最低留存额为0.01元;

 

(四)前面提取顺序人已足额提取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终止:

 

(一)提取还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再有银行扣款还贷的,自动终止;

 

(二)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

 

(三)提取还贷人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自动终止。

 

因第(二)项情形委托按月提取终止的,提取还贷人再次申请需间隔2年;因第(三)项情形委托按月提取终止的,提取还贷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提取还贷人缴存账户、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

1.关于委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2.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终止按月提取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