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关于调整师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通知


师市参保人:

 

为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水平,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结合师市实际,现将职工、居民生育医疗费待遇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规范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范围

 

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包括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提高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一)孕期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800元提高至1500元。超出限额标准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予以保障,当次检查生育医疗费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费用。参保职工、居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执行,不设起付线,分别由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费用。参保职工、居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分娩的住院费用,由原定额支付调整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实行按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