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3〕369号


各市、县、洋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区域统筹区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支付水平。

 

(一)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二)支付比例。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三)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2万元。

 

(四)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标准。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偿3万元。

 

(五)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六)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保底制度。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医保费用支付达不到实际医疗费支出的35%时,按照35%的比例给予支付。

 

(七)省外异地就医未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非转诊就医,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按照本省同级医院等级标准的50%支付,即一级医院按45%、二级医院按35%、三级医院按30%比例支付。

 

二、调整新生儿、大学生参保政策

 

(一)符合我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二)在我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8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