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5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社会团体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执行。

 

企业裁员率的计算公式:(2020年度领金人数÷2020年末单位参保人数)×100% (领金人数不含以前年度失业人员)

 

二、继续放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及以上。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等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93号)执行。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补助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等继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65号)执行。

 

四、政策实施期限

 

上述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保障扩围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各级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基层、企业、社区开展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广泛宣传稳岗扩围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知晓度,实现全省范围内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全覆盖。同时要在经办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办事指南,规范编制告知承诺书,方便办事群众查阅索取。

 

(二)开展业务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政策延续实施的衔接工作。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开展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政策咨询服务平台特别是基层经办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明确政策内容,统一答复口径,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受理、咨询等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要加大精准扶持力度,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能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三)提升经办服务,畅通申领渠道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失业保险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筛选,实现“补贴找企业”,推进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实现全省稳岗返还核定、公示、发放全程网办。要继续按照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工作要求,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实现失业保险待遇“免跑即领”“免证即办”,加力加速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对大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指导其网上办理,确有必要的提供上门办服务。

 

(四)开展信息核查,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加大省内各市州、各险种间待遇发放信息的共享、比对审核力度,防范错发、冒领、重复领,严防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洁风险。指导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补助支出。每月5日之前,省级经办机构要将本省参保、待遇领取信息上传至部平台,部里将按月进行跨省信息比对,反馈可疑信息,并及时核查,防止跨省重复领。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月对各项政策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并在月报中单列失业补助金、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情况。同时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突发情况的预判,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对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1年6月25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