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落地落实,不断深化人才机制体制改革,更好地服务打造“三大高地”和实施“五大战略”,根据《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别设置

 

评委会分为社会化评委会和自主评审评委会,其中高级评委会、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中级评委会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社会化评委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规定申请组建,面向社会开展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评委会由人才密集、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申请组建,面向本单位开展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一)社会化评委会基本条件:

 

1.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2.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3.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具有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能够组建具有一定数量专家的专家库,其中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中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

 

5.职称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有能力承担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二)自主评审评委会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3.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4.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5.具有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能够组建具有一定数量专家的专家库,其中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中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

 

6.具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制度、监督管理制度,配备职称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有能力承担本单位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按评委会核准备案权限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组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工作方案、评审标准、评委遴选管理办法以及评审办法等。

 

(二)审核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评估。经审核评估符合申请组建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核准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评估的单位核准组建评委会,及时列入核准备案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范围、评审层级、评审系列或者专业、评委会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评委会管理服务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公正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足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强化组织规划、宣传引导、管理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置科学、职责清晰、管理规范的评委会网络服务体系,为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职称评审服务。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申请组建评委会的指导工作,对评价标准、评审办法、工作方案、评委遴选等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深入考察,对暂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单位不得核准备案。

 

(三)优化管理服务。各评委会要按照核准备案清单标明的评审范围,规范有序开展相应层级、系列或者专业的职称评审,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单位和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加强评委会的管理服务,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考核评估等多种形式,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评审工作乃至取消评审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8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