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按照《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二、办理时间

 

集中办理时间至2023年10月15日止。

 

三、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裁员率标准: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

 

四、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返还方式

 

(一)免申即享

 

1.企业需要提交承诺书(附件2),承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承诺领取稳岗返还资金后将按用途项目使用,不用于其它开支。一旦违反相关承诺自愿退回2023年领取的全部稳岗返还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承担虚假承诺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2.由企业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调用社会保险登记、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数据,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企业裁员率、企业环保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等进行比对分析,并确定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和返还金额。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电话、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政策条件企业推送信息,经其确认提交承诺书后,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分批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及时将资金通过社银直连发放到企业有效对公账户。

 

(二)自主申报

 

提供线下申请渠道。符合条件但未接到经办机构信息确认通知的单位,可主动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有关事项

 

1.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对选择放弃享受的,应做好标识,并告知政策执行期内可自主申领。

 

2.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返还至税务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将无对公账户企业名单报送至市公共就业中心,由市公共就业中心统一上报到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省税务局获取缴费账户后统一反馈)。

 

3.对发放给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一经发现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返还资金。

 

4.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对资金用途加强跟踪问效,主动了解已享受稳岗返还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发挥政策效应。

 

5.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中清理存量资金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6.市直企业承诺书报送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16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301室。


附件下载:

  1. 附件1:潍坊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咨询服务渠道.doc
  2. 附件2:2023年XX县市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单位承诺书.doc

来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