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与书面稽核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亳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与书面稽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亳州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具体如下:

 

(一)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我市将同步执行省人社厅近期公布的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

 

(二)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2023年度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23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23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确定。2023年1月1日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额为准。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

 

各单位要先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再进行缴费基数调差。

 

(一)基数申报方式。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11月25日前通过多险种申报平台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操作流程为: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在线办事-法人办事-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基数调差分批补缴申请(将从2023年1月进行补差)-点击“下载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后,点击“导入模板”,将填好的模板导入系统,参保单位可选择“一次性结算”或“分批次结算”,阅读内容后点击“业务提交”即可。网上申报同时需将《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扫描上传至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市本级邮箱:sbjzjk2022@163.com;谯城区邮箱:282527504@qq.com;涡阳县邮箱:1150385463@qq.com;蒙城县邮箱:mczhengjiao2023@163.com;利辛县邮箱:ahlxxnb@126.com),也可直接报送至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逾期不再受理。

 

(二)社会保险费调差补缴方式。

 

1.企业职工:根据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2023年度1月至12月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并补征2023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费额。在职职工进行2023年缴费基数申报后,其月缴费基数高于省平下限4019元、低于省平上限20094元的,在缴费基数申报时已经自动调差,不需再次调整,不在自动调差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与未申报缴费基数调整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于202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统一核定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基数差额部分征收计划。

 

2.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3832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省平下限4019元,并从2023年1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选择其他档次缴费基数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2023年11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调整并补差,逾期不再办理。

 

3.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2023年度缴费基数和补征。

 

三、有关要求

 

(一)按时申报。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二)据实申报。参保单位对申报的缴费基数负全责,不得少报、错报、漏报、瞒报职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后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或通报,接受职工监督,相关材料由单位长期保存备查,未经本人确认、公示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同时参保单位对存档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参保单位瞒报参保人员、漏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因此原因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单位承担。

 

各险种的电子表格结构不得修改,其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各险种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须保持一致(政策原因造成覆盖范围和标准不同的除外)。

 

(三)做好备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错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被投诉、举报的;

 

对未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并存在上述情形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业务链接:

  1. 安徽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

来源: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