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职工医保参保及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3〕62号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职工医保参保工作,解决参保群众在我市申请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决定自2023年9月1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参保及退休待遇申请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如已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但未曾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可采取在我市一次性趸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我市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参保人员未转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之前,可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关系。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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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