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类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受委托银行:

 

为切实降低违规提取业务发生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异地购房、偿还商业贷款和偿还异地公积金等三类提取业务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异地购房提取审核

 

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申请提取的,在办理提取登记后,由各管理部明确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流程核实办理。

 

(一)信息核查

 

1.购商品房提取的。通过购房地购房合同备案平台查询购房信息;购房地无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渠道的,通过跨省通办平台请求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

 

2.购二手房提取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核验平台核查纳税信息。

 

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联系民政部门查询婚姻信息真实性。

 

购房信息或婚姻信息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通知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资金支付

 

购房信息、婚姻信息属实的,录入核查情况后办理资金支付。其中:通过网上渠道核实的由审核人员将相应截图录入业务系统作为电子档案资料保存;通过电话等线下方式核实的,由核实人员在备注栏详细记录核实情况(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核实结果等)。

 

二、加强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业务审核

 

(一)报账式提取。缴存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用自有资金偿还的贷款本息,通过以下方式核实办理。

 

1.通过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共享信息核实,核查属实的即时办理;

 

2.经市公积金中心稽核核查属实的不再核查,即时办理;

 

3.不能通过银行共享信息或稽核属实名单核实的,在办理提取登记后暂时不支付,由管理部告知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核实贷款真实性。各受委托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申请人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核查属实的,直接获取信用报告并签字确认,交管理部扫描录入业务系统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预付式提取。缴存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商业贷款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提取业务。

 

1.申请人提交商业银行出具同意提前还款证明,管理部在核实贷款真实情况后(参照报账式提取进行)办理提取资金支付手续,提取资金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提取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提交银行出具的还款情况证明,到期未提交的应全额返还提取资金到个人公积金账户。

 

2.申请人提交商业银行出具的注明发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同意提前还款证明,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资金直接划入发贷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并备注说明提取资金用于偿还申请人住房商业贷款,备注信息应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唯一标识(借款合同编号或贷款账号)等。

 

三、加强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审核

 

(一)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的,按以下方式审核办理。

 

1.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核查贷款信息,核查属实的,截屏录入业务系统后办理提取手续;

 

2.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公积金贷款信息是否属实,核实属实的截屏录入业务系统后办理提取手续;

 

3.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均未查询到贷款信息的,电话联系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属实的在提取备注中详细说明录入业务系统后办理提取手续。

 

(二)异地缴存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各管理部可从业务系统内打印《同意提前部分偿还(结清)公积金贷款证明》交申请人(附件1),系统内记录并生成工作台账(附件2),登记职工贷款信息、缴存地、出具证明时间。管理部应在20个工作日后查询该笔贷款还款情况,未办理部分还款或结清业务的,告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按骗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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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