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相关要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落实。

 

一、要强化档案转递分类管理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人事档案)内容和转递去向对人事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确定转递渠道,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对曾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出,或拟转往上述单位的人事档案,或特别提出需要采取邮政机要通信方式转递的人事档案,应当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以上需要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方式转递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并在县级邮政企业机要营业窗口办理机要寄递证后,方可寄递。其他类别人事档案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或个人寄递档案。各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主动对接邮政特快专递部门,建立人事档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递新渠道。

 

二、要提升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质量。各市邮政管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导邮政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完善邮政特快专递登记交接制度,开辟档案寄递专门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邮政特快专递保障服务工作;要适时开展以上各类档案寄递渠道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保障档案寄递的安全、畅通。省邮政分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制定全省统一的邮政特快专递寄送人事档案的工作规范、权利义务、资费标准等,提升寄递服务质量。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与邮政企业签订邮政特快专递大客户协议,明确具体寄递事项。各级邮政企业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专用”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尚未正式启用前,统一使用原EMS“学生档案”封套收寄封装,并在封套醒目位置张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专用”特殊标签纸。

 

三、要规范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自2023年起不再将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作为档案转递接收必需材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的接收工作。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合理安排工作力量,及时处理相关渠道转递来的人事档案,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及时完成档案信息的建档采集、信息录入等;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及时与档案转出机构(单位)、转递申请人联系衔接,妥善处理,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管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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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工作,更好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档案转递接收工作

 

转递接收工作是档案管理服务的高频事项,是规范档案转递秩序、确保档案安全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流动人员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分类管理、安全转递、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转递手续,强化工作衔接,不断提升转递接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加强转递渠道分类管理

 

(一)强化机要通信转递渠道保障。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要求,加强与干部人事档案转递衔接,对曾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出,或拟转往上述单位的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通过机要通信渠道转递人事档案,应严格执行《邮政机要通信服务规范》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须持证交寄,使用机要通信专用封装用品,标注密级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字样,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收寄、查询等工作。地(市)级以上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到机要通信部门办理注册备案。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县政府机要通信渠道寄递。授权机构可交由地(市)级以上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寄递,相关费用由授权机构承担。从军队转出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涉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参照执行。

 

(二)建立邮政特快专递渠道。适应流动人员特点和需要,除曾属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之外的其他档案,在各类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

 

(三)严格分类管理。档案转出机构按照不同转递渠道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档案转递前要认真审核档案材料,并根据档案内容和转递去向确定转递渠道,办理相关转出手续。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三、规范邮政特快专递工作

 

(四)统一邮政特快专递封套。邮政管理部门指导邮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符合档案寄递要求的统一包装封套,明确包装封套的材料、式样、规格等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专用”字样。维护档案严肃性,不得使用档案专门包装封套寄递其他物品。

 

(五)建立邮政特快专递登记交接制度。建立档案寄递登记制度,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邮政企业加强档案转递时间、接转机构存档人员等信息的登记管理,确保每一份档案寄递过程可追溯。严格落实现场交接制度,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邮政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现场交接并签字确认,未经确认不得投放档案。

 

(六)规范邮政特快专递寄递档案服务。邮政管理部门指导邮政企业制定档案寄递服务规范,定期上门揽收,优化转运流程,强化环节管控,开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寄递专门通道,寄递过程中实行单独封袋、单独处理,实现与其他快递物品“物理隔离”,保障档案安全。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七)优化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按照取消就业报到证要求,切实落实自2023年起不再将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作为档案接收转递的必需材料,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流程,指导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做好在本地就业创业或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八)做好接收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衔接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高校的沟通协调,可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系统等多渠道了解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信息,加强部门间、高校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间的档案转递工作衔接。结合人社公共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大档案政策和服务宣介,提高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档案意识。及时更新发布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档案转递服务指南,为高校和毕业生转递档案提供指引。

 

五、推动建立档案转递接收工作长效机制

 

(九)协商确定档案寄递服务框架。鼓励支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以“总对总”等形式,协商确定邮政特快专递寄递档案的工作规范、权利义务、资费标准等一揽子服务框架。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等综合因素确定寄递服务的资费标准。不得向个人或用人单位收取档案转递费。

 

(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推动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邮政企业业务系统实现贯通,共享转递接收经办数据,推进个人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通过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档案可转、转递信息可查。深入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管理,优化省级管理服务系统功能,保障档案转递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邮政企业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档案转递接收工作长效协调机制,不定期对辖区内转递渠道、经办流程、封装规范等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排除安全管理隐患,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