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29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甘肃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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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推进我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结合我省自然资源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勘查、测绘、土地、规划等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具体如下:

 

(一)地质勘查:指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地质实验测试、探矿工程、采矿等相关专业。

 

(二)测绘: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测绘工程、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与服务等相关专业。

 

(三)土地:指土地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与评估、土地开发与利用、土地整治、土地生态修复、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专业。

 

(四)规划: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专业。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本评价标准评审的正高级工程师不评审艰苦单位有效职称,高级工程师可评审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评审通过的颁发“全省艰苦单位有效”电子职称证书。鼓励艰苦单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鼓励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人才申报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四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地质勘查、测绘、土地、规划等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地质勘查、测绘、土地、规划等自然资源工程领域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技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报告,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得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政策法规,精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条例。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具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科研创新能力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省级相关部门或权威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省级相关部门或权威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四)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五)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年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中文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

 

(三)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

 

(四)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五)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艰苦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或享受艰苦条件优惠政策的单位、专业,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仅限个人表彰项目),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仅限个人表彰项目),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国家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名录中的全国性学会和协会的工程奖、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仅限个人表彰项目),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1-9项业绩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1-9项业绩至少1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励任意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下同),发现鉴定出2种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或发现提交1处大型矿床或发现提交2处中型金属、煤(井田标准)矿床(包含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新增的资源储量),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主持累计完成6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或地籍测绘、或土地信息(遥感)采集、或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或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主持完成1项国家部委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或国土空间规划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4.主持完成6项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2项大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主持完成2个大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等专项任务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或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专项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6.主持完成2项省列重大项目的专项勘察、测绘、设计、检测、监测等工作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主持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州)级或4项县(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或1项省级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8.主持完成2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9.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并作为该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物、化探、地质实验、探工、测绘、规划等辅助专业工作的第1完成人,完成2项国家部委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或国土空间规划等工程项目,提交了本专业工作成果报告,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0.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

 

1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12.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成果转化的佐证依据。

 

13.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

 

14.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5.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中文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和字数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专业中青年学术人才(培养期1年以上,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在培养期内或培养期满后1年以内,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9项必须达到1项,且每项可累计计算;第10-17项,每项不可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达到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9项2项业绩。其中,论文、著作、表彰、专利业绩条件不重复计算。

 

破格申报人员须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并由2名本专业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熟悉申报人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业绩贡献,且在职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每名正高级工程师每年度推荐本层级名额不超过3名。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政策法规,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条例。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较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负责工程问题和技术难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具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科研创新能力较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五)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任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年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行业工法等。

 

第二十八条 艰苦单位有效职称。享受艰苦条件优惠政策的单位、专业,可以申报艰苦单位有效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第1-10项业绩至少达到1项。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艰苦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或享受艰苦条件优惠政策的单位、专业,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仅限个人表彰项目),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本专业全国性奖项一、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主持完成(前3名)1项国家部委下达的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仅限个人表彰项目),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仅限个人表彰项目),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2项。

 

4.其它。获县级表彰1次(仅限个人表彰项目),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前3名,下同)1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2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完成3项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等专项任务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或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专项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4.完成1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市州列重大项目或2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专项勘察、测绘、设计、检测、监测等工作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完成1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6.完成1项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或2项市(州)级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或3项县(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或6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项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7.完成编制了本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新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并由市厅级单位发文实施。

 

8.发现鉴定出1种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或发现提交2处中型非金属矿床或1处中型金属、煤(井田标准)矿床(包含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新增的资源储量),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9.累计完成3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或地籍测绘、或土地信息(遥感)采集、或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或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并作为该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物、化探、地质实验、探工、测绘、规划等辅助专业工作的第1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部委下达的或2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4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或国土空间规划等工程项目,提交了本专业工作成果报告,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1.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12.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成果转化的佐证依据。

 

13.完成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的,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14.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党委政府采纳,或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

 

15.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6.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中文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8.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专业中青年学术人才(培养期1年以上,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在培养期内或培养期满后1年以内,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

 

1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10项必须达到1项,且每项可累计计算;第11-19项,每项不可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达到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10项2项业绩。其中,论文、著作、表彰、专利业绩条件不重复计算。

 

破格申报人员须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并由2名本专业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熟悉申报人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业绩贡献,且在职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每名正高级工程师每年度推荐本层级名额不超过3名。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大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具有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能够独立完成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

 

(三)具有参与本单位专业建设相关研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四)具有参与完成工程技术项目技术引进、研制、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五)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年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本专业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完成(定额内完成人,下同)1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2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完成2个一级、或完成(前3名)2个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专项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4.完成1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市州列重大项目或1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或2项乙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列重大项目或2项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专项勘察、测绘、可研、检测、监测等工作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山矿床、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山矿床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专项任务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

 

6.完成1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或完成(前3名)2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的1个专业分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完成1项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或2项县(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或完成(前3名)3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项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8.完成编制了本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新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并由市厅级单位发文实施。

 

9.累计完成2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土地信息(遥感)采集、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发现鉴定出1种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1.获得本专业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本专业市州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12.完成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的,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13.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1项。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10项必须达到1项,每项可累计计算;第11-15项,每项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担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达到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10项2项业绩。论文、著作、表彰、专利业绩条件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进行申报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中“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县级”指县(市、区)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

 

第四十五条 帮扶基层经历。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第四十六条 科技奖项、行业学会和协会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主管部门或各级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全国性、省级项目的子项目、分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以此类推)。海外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第四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领导肯定性批示,须提供正式流转完成的肯定性批示原件(复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须提供采纳印证材料及正式印发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论文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扩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条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一)完成人排名认定,以通过评审鉴定验收时的材料中,完成人署名排序为据。

 

(二)矿床规模分类: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 0400-2022)执行。

 

(三)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分类:根据住建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四)探矿工程项目规模分类:总投资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为大型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1500万元为中型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为小型项目。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规模分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

 

(2)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40万元及以上。

 

2.上述情况之外的,属于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六)艰苦单位、专业:按照《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规定,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艰苦单位”包括省市属矿山、井下、野外、森林等单位。艰苦单位、专业的确定以省级人社部门明确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工程系列地质勘查测绘采矿土地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69号)废止。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