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23〕4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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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