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7年度惠州市有关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惠市人社〔2018〕 11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08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凡计发工资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事项的,请统一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908元标准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支付待遇的;

 

三、未参保由用人单位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市直有关单位执行5908元,县(区)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