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年)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再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在2003年7月基本养老保险年度调整的基础上增加。

 

二、本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增加的支出,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有关企业离休人员本次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超过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别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别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在地已采取措施将企业离休人员养老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并随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的,不再在拉平的基础上另行增发待遇。

 

四、各市调整情况,请书面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