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实施农民工劳动争议速裁机制提升工程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3〕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根治欠薪工作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9号)要求,总结提升全省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机制建设成果,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农民工劳动争议速裁机制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调配整合资源优势,强化优化速裁程序,增加适用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机制优势,形成农民工群体维权渠道畅通、程序便捷、优质高效良好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速裁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农民工劳动争议速裁机制适用范围从原来农民工工资争议“单速裁”扩大适用至农民工工资争议、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双速裁”,实现全省范围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两类争议(以下简称“两类争议”)案件速裁处理两个“全覆盖”。其中,适用速裁机制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需具备已生效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强化优先调解。速裁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快速妥善化解矛盾,全链条促进调解协议达成。要采取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调动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参与案件调解。对于不能即时给付的调解协议,可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巩固调解成果。对含有多个请求的案件,速裁庭要积极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各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与速裁庭协同配合,积极主动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全面要素办案。速裁庭要最大限度缩短农民工维权时限,对劳动关系明确的农民工“两类争议”案件,要全面适用要素式办案,审理前要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具体案件特点,指导农民工填写个案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庭后依法及时出具要素式仲裁文书,通过全面适用要素式办案,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四)加强内部衔接。落实仲裁监察联动机制,建立仲裁监察内部沟通衔接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共享案件材料及信息数据,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应予以认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加强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衔接配合。根据案情需要,互相查阅、借阅和复制案卷材料,实现信息共享。涉及农民工工伤有关事宜,劳动仲裁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优先快速处理,加强内部衔接与配合。

 

(五)多方协调化解。对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邀请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对疑难复杂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根据需要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调解工作,鼓励农民工争议集中的仲裁机构,吸收律师、退休法官、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

 

(六)法律援助护航。农民工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需求的,速裁庭可以对接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帮助农民工尽快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原则上做到应援尽援。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处理,紧急情况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对符合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七)延伸服务触角。建立劳动仲裁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协作服务机制,速裁庭在农民工维权时,一并普及就业创业政策,提供企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延伸服务触角,形成维权+帮扶“融”动力,营造就业稳定、关系和谐、维权快速的职场环境氛围。

 

(八)数字赋能维权。要以全省“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建设为契机,充分运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信息化手段,与线下传统仲裁庭、流动仲裁庭、派驻仲裁庭优势互补,多种渠道方便农民工维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速裁庭可用庭审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积极探索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审信息衔接比对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享。

 

三、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高标准高质量落实速裁机制提升工程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扛牢牵头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各地在推进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汇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8月9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附件下载:

  1. 鲁人社函〔2023〕72号 .doc
  2. 鲁人社函〔2023〕72号 .pdf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