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社会保障卡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红十字会服务事项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3〕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红十字会: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19〕23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红十字会服务领域应用,实现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办理红十字会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申请人可持社保卡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红十字会相关服务事项。

 

二、适用范围。办理红十字个人会员申请、红十字志愿者申请、志愿者岗前培训等服务事项须提交身份证件时,可提交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三、工作要求。各市县红十字会应修订相关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支持使用社保卡作为身份凭证办理相关服务事项;服务窗口应放置“欢迎使用社保卡办理业务”提示牌,主动引导群众使用社保卡办理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事宜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红十字会

2023年8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王玉彩,36682696;省红十字会胡行芝,65331824)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