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陇房公发〔2022〕56号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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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总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陇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市中心授权,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承办工作。

 

贷款咨询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通过业务柜面、咨询电话、12329(12345)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

 

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公积金APP(应用商店搜索“手机公积金”下载)、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12329(12345)热线、咨询电话、陇南公积金(支付宝)等渠道进行查询,也可通过线下业务柜台进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贷款业务咨询范围:

 

(一)贷款基本条件: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夫妻双方征信要求,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等;

 

(二)贷款种类、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还款途径等;

 

(三)所需资料: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贷款用途证明等资料;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

 

(五)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

 

(六)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贷款业务咨询过程中,被咨询人应向借款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有相关事项。

 

贷款受理

 

管理部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须及时受理,根据权限进行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工作。

 

受理人员通过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受理外中心缴存职工贷款申请时,还要审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核实缴存及贷款情况。并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查询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信息证明,依据审查结果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

 

购房人是缴存职工的,可以由购房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也可以由其缴存公积金的配偶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应当由缴存公积金的配偶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交个人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信息证明、征信报告、工资流水、购房合同、便函资料需留存原件,其余资料原件交还借款申请人。

 

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

个人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因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等原因,在居民身份证补办期间,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和由本人单位开具的个人单身证明或单身承诺书;离异且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离婚后,夫妻对名下房产相互进行交易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收入证明:借款人和配偶提供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配偶无工资来源,但有家庭共有财产的房屋出租,可以提供租金银行进账单及其它证明家庭收入的银行进账单。

 

4.信用资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情况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60天。

 

5.申请高额度贷款的额外资料:高层次人才应当持有相关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引进人才应当持有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基层干部职工应当持有到基层单位任职的文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在岗证明。

 

贷款资料。根据贷款不同用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贷款申请资料: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套房不低于总房价20%、二套房不低于总房价30%的购房首付款凭证。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资料:

 

(1)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按发证时间起算,不能超过一年;

 

(2)首套房建房材料款30%的付款凭证,二套房建房材料款40%的付款凭证。

 

3.购买二手住房贷款申请资料:

 

缴存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前应与售房人或售房单位协调一致,共同提出“二手房贷款”申请,然后在办理权属过户登记后,提供相应贷款所需资料申请贷款。

 

房产过户后须提供:

 

(1)三个月以内的《房屋买卖契约》;

 

(2)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

 

(3)已经办理到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4)首套房不低于总房价20%、二套房不低于总房价30%的购房首付款凭证。

 

4.“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正常还款满1年且尚未还清的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应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明细、借款余额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结清凭证原件。

 

5.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的户籍证明(不再限制户籍地);

 

(2)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一年内)原件;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工资流水原件;

 

(4)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三年内);

 

(5)首套房不低于总房价20%、二套房不低于总房价30%的购房首付款凭证。

 

(6)缴存地及本市辖区内的房屋信息证明。

 

(三)担保证明资料。根据贷款不同担保方式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办理现购房抵押担保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2、办理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时应提供:

 

(1)凭证式国债或商业银行人民币存单及冻结证明;

 

3、办理工资保证担保贷款的应提供:

 

保证人居民身份证、工资流水、征信报告及保证人现场签订的《担保承诺书》;

 

(四)收款、还款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借款申请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储蓄卡;

 

贷款审批

贷款初审

 

(一)信息核验,管理部贷款初审岗工作人员负责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1.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进行审核,贷款申请相关表格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内容真实;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交资料一致;所提交资料需在有效期内且均为通过合规途径进行收集。

 

2.审核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信息的,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2)借款申请人既可以是本地缴存户,也可以是异地缴存户;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其他商业贷款担保的(抵押、质押除外),视同本人名下有其他商业贷款,且商业银行贷款(担保)金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合计不能超过75万元(包括担保人的贷款和担保金额共同核算)。

 

3、审核借款申请人缴存信息时,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2)补缴、趸缴不计入其内。补缴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但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因工作调动补缴的除外);

 

(3)新录用人员连续缴存时间以开户时间算起,补缴月份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4)借款申请人只能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贷款。

 

4.审核借款申请人信用情况的,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担保人个人征信情况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60天。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个人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在商业银行贷款还款存在连续达到 3 期或累计达到 6 期以上逾期的;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且连续逾期次数达到 3 期或累计逾期次数达到 6 期以上的。

 

(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担保人有信用卡逾期记录,逾期记录连续达到6期以上,累计逾期达到12期以上的。

 

5.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的,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三年内的网签合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应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由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管理部贷款办理人员需前往施工现场采集房屋影像资料,房屋主体结构需达到封顶。

 

6.审核借款申请人首付款金额的,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金额;

 

(2)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20%(自建房不得低于30%。);

 

(3)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自建房不得低于40%)。

 

7.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信息,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房产抵押的规定:

 

A.申请办理贷款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新建商品房抵押价值为购房合同的房总价;二手房抵押价值为税务发票总价;

 

B.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C.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馈赠、变卖、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D.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日止。贷款还清后,抵押担保终止,即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E.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F.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的,应采用公积金联合担保或工资保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

 

A.出质人必须在管理部业务柜台签订《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工作人员现场冻结出质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

 

B.提供公积金联保的保证人应为本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无担保无贷款。联保期间,出质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且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C.质押比率:公积金贷款额与公积金担保余额的比率为1:0.6。

 

D.出质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可以申请贷款。

 

(3)工资保证和有价证券担保规定:

 

A.对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且办理了冻结手续;

 

B.对采用工资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工资应由财政统一发放;

 

8.审核借款申请人商转公贷款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理了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正常还款1年以上;

 

(2)贷款额度和年限: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以万元为单位取整);申请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且不超过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30年;

 

(3)应在商业银行贷款所在地的管理部申请,只能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4)办理商转公贷款时,若商业贷款主贷人不是公积金缴存者而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其配偶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贷款转至配偶名下。

 

9.审核借款申请人异地贷款的,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个人住房。购房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购买二手房的需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合同或契约签署时间未超过3个月且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到借款申请人名下;

 

(2)异地贷款担保方式用所购房抵押担保;

 

(3)异地贷款的偿还方式为按约定的账户内划扣归还;

 

(4)对于异地贷款的,应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时间、月缴存额、账户缴存余额等信息进行认定审核,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缴存地中心调查核实。

 

10.审核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信息并结合本中心信息系统反映的情况。办理异地贷款的以购房地和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屋信息证明为准。

 

(2)坚持“保一限二禁三”的原则,优先保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需求,适度支持二套房贷款需求,严禁发放三套及以上贷款

 

(3)缴存职工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若夫妻双方离异后,其中一方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离异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名下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则申请贷款不受离婚时间限制。

 

(4)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应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11.审核非公企业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缴存期限必须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补缴、趸缴不计入其内)。

 

(2)贷款额度按缴存期限核定,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要求相同。

 

A.连续足额缴存期限满6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贷款额度为10万元;

 

B.连续足额缴存期限满2年的,贷款额度20万元;

 

C.连续足额缴存期限满3年的,贷款额度30万元;

 

D.连续足额缴存期限满4年的,贷款额度40万元;

 

E.连续足额缴存期限满5年的,贷款额度50万元。

 

F.连续足额缴存期限超出整年的部分,按月确定其缴存额度,每多缴存1个月,额度增加1万元,但增加额度不得超过9万元。如:连续足额缴存2年零1个月至2年零9个月,可贷额度为21万至29万,连续足额缴存时间达到3年以前,最高额度为29万,即连续足额缴存2年零10个月或2年零11个月,最高额度仍然为29万,其它年限以此类推。

 

G.非公企业员工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武都区为55万元,其它县为50万元。

 

(3)在连续缴存期间,若中途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则连续缴存时间从最近一次提取日开始重新计算。

 

(4)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不能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12.审核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资料有效时限的,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购买期房、现房、二手房的,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凭证以及税务发票1年内有效;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文、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13.审核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月收入的核算:夫妻共同的工资收入,家庭共有的房屋或铺面财产的租金收入(年收入÷12)。

 

(2)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只包括夫妻二人)月收入的60%。

 

(二)初步确定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

 

1.贷款年限: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抵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质押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退休年龄在1年以内的,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2.贷款额度的确定。

 

(1)普通贷款武都区不得超过55万元,其它县不得超过50万元;

 

(2)经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发文认定的省级、市级领军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省优秀专家和持有“陇原人才卡(服务卡)”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3)通过人才引进程序,经市委、市政府负责人才引进管理部门发文认定且住房公积金在市内正常缴存的各类引进人才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4)在陇南市非城市规划区域内工作且在编在岗的乡镇干部、乡村教师、乡镇医务工作人员等基层干部职工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3.首套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有其他商业贷款的,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还款能力:贷款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0.6-商业贷款月还款额。

 

(三)填写贷款资料

 

1.借款申请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初审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担保人就其贷款(担保)意愿、贷款(担保)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

 

2.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贷款受理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四)资料录入

 

贷款受理后,初审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同时,还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初审栏上签署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复审人员;

 

(六)初审职责

 

贷款初审岗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并承担调查失误和审核失准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初审人员提供的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担保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一)复审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应合规、真实;确定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

 

2.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应符合规定;

 

3.《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核实真实性;

 

4.贷款复审岗职责:以初审通过为前提,审查借款申请人贷款的风险程度,对借款申请人和抵押物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复核失误和审核失准的责任。

 

5、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终审

 

(一)终审人员对初审、复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业务合规性、操作规范性进行审核。

 

(二)终审人员对初审、复审审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三)终审人员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情况决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终审栏签署批准意见,明确贷款金额、期限;

 

(四)对于通过贷款批准的贷款申请,终审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确认,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贷款发放人员;

 

(五)贷款终审岗职责:对贷款初审、复审环节及抵押物的落实承担审核责任。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一)管理部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登记担保信息后,由审批人员审核并联系借款人进行面谈签订面谈记录、留取影像资料后,方可进行贷款发放;借款人已婚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订面谈记录并留取影像资料。经办人负责核实现场签字的是否为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本人,并留存现场签字影像资料。不允许代签代办(包括无法定授权的其他人代签代办、无法定授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代签代办)。

 

(二)按约定放款日期发放贷款,应当日内将资金划入售房人(建房修房承担方)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三)管理部应做好《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领取和告知借款人还款日、月还款额等贷后事宜工作。

 

(四)购买二手房贷款资金必须划拨至出卖方账户;自建房贷款资金必须划拨至承建方账户。

 

(五)对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资金有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必须划转至房管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无资金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账户。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再还正常还款部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一)借款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陇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柜面等方式签约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可签约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三)签约时不再限制公积金账户余额,签约成功后优先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扣除每月还款额,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月还款额时,从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扣除,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和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扣除。

 

(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及时关注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变动,借款人要按时足额往约定还款账户存入还款资金,若发生逾期或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提前部分还款的,管理部应按与借款人约定的提前还款日期,计算应还款金额,并将还款金额和还款注意事项告知借款人,并区分不同情况执行:

 

1.指定日期自筹资金扣款的: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申请提前部分还款,可通过互联网方式或柜面申请方式办理,若通过柜面申请方式办理,必须按要求将资金按时存入还款账户内,管理部按时扣款。

 

2.使用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的:

 

A.缴存职工可以使用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提前部分还款。可采用柜面直接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方式办理。若通过柜面申请方式办理还款,借款人和配偶应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前来办理。

 

B.他人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代办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的,必须提供本人及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剩余贷款可选择“还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额”的合同变更方式。

 

(二)提前还清贷款的,包括自有资金还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自有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组合还贷。借款人可通过互联网方式或柜台申请方式办理还款,若通过柜台方式申请的,管理部应按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清日期计算还清金额,并告知借款人还款金额、还款流程、注意事项等。

 

1.自有资金提前还清贷款的,管理部应按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清日期计算还清金额,并告知借款人按时足额将还款资金存入约定还款账户,以备银行扣划;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清贷款的,借款人提出申请后,由管理部负责从公积金账户进行扣划。

 

3.自有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组合还款的,管理部应按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清日期计算还清金额,并告知借款人按时足额将还贷的自有资金存入约定还款账户,以备扣划;待扣划成功后,贷款余额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结清。

 

(三)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管理部为借款人办理销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销户资料办理担保注销手续或质押物解冻手续。同时抵(质)押权人应将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质)押人;

 

(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提前还款,领取抵押物资料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2.主借款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

 

3.关系证明。

 

贷款变更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管理部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担保人变更。

 

第二十二条 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担保的,还要征得相关担保方同意,才能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订立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配偶及其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当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第二十五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一)管理部初审人员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二)管理部初审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管理部指导借款人与变更事项有关各方签订书面约定;

 

(四)管理部终审人员审批;

 

(五)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六)告知借款人变更后应注意事项;

 

(七)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八)变更事项完成后,将贷款变更申请、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及相关书面约定等资料,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二十六条 还款账户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二)管理部为借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应核实并确认新的还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且应真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 还款方式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 应提出变更申请;

 

(二)经审核同意的,管理部应根据贷款变更当期余额的还款方式确定、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三)借款人可在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中选择变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

 

(二)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应填写贷款变更信息表,并应提供下列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

 

1.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保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应向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

 

(二)申请担保变更的,管理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证人的,新的保证人应符合市中心对保证人资格的要求,应具备足够的保证能力;

 

2、提供或追加新的质押物的,贷款余额与新的质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质押率,且新的质押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3、经审核同意的,管理部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担保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增加共同还款人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可申请增加共同还款人,增加共同还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共同还款人身份证件;

 

(二)共同还款人征信报告;

 

(三)收入证明。

 

申请结婚变更的,需提供结婚证,若结婚证登记日期早于贷款发放日期,需借款人说明贷款时不提供真实婚姻情况的理由,理由合理则予以变更。申请离婚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第三十一条 其他变更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通过线上工具申请变更,管理部核实借款人身份,并应及时在贷款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三十二条 注销抵押权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

 

(一)领取流程:

 

1.借款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抵押物登记为预抵押状态的,管理部将注销抵押权资料退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将注销抵押权资料移交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预抵押权手续;

 

3.抵押物已完成预抵押转抵押权登记的,中心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注销抵押权资料退还给借款人,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

 

(一)贷款发放后,应进行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应通过回访借款人、查阅档案资料、分析贷款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其他有关信息等方式进行。

 

(二)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2.抵押物的弃续状况、权属情况及价值变动等情况;

 

3.质(押)物的价值变动等情况;

 

4.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5.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整体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分布等情况;

 

6.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变动信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变动等情况;

 

7.其他有关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情况;

 

8.对贷后检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风险贷款是指:已经形成逾期的贷款、政策变化形成的贷款、政策执行错误形成的贷款等。

 

第三十五条 风险贷款处置工作主体为管理部,管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贷款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贷后管理人员负责催收、编送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信贷科督促检查,各委托银行协助催收。

 

第三十六条 在贷款的风险识别和监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借款人(担保人)死亡的;

 

(二)借款人(担保人)被开除公职的;

 

(三)借款人(担保人)被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担保人)涉诉、对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五)借款人(担保人)跑路失联的;

 

(六)借款人(担保人)重伤、全残的;

 

(七)借款人(担保人)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黄、赌、毒的;

 

(八)借款人(担保人)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九)借款人(担保人)拒绝贷后检查的;

 

(十)借款人(担保人)离婚的;(离婚不影响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履行)

 

(十一)借款人(担保人)参与传销或者类似传销组织的;

 

(十二)抵押物严重贬值、损坏、灭失,可能导致抵押悬空的;

 

(十三)借款人(担保人)转移借款用途的;

 

第三十七条 应急处置步骤:

 

(一)风险贷款处置对象: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所有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二)风险贷款处置的方式:

 

1、电话、短信通知;

 

2、发送《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3、上门催收和委托银行配合催收;

 

4、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5、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6、发送《律师函》;

 

7、法律诉讼(资产保全,申请法院支付令、起诉、申请法院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分为实体(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部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的所有申请资料,做到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收取录入、整理移交、及时归档,保管使用、借出退还等全过程工作应开展有效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

 

(二)各项贷款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等贷款实体档案资料应专人管理,及时整理归档;

 

(三)贷款实体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5年,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销毁,贷款实体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应永久存储。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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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单身承诺书.docx

来源: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