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区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波市区2023年9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时间为2023年9月的前5个工作日(9月1日至9月7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1.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应在9月1日8:30至9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4)。
(二)零售药店申请方式
1.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零售药店应在9月1日8:30至9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三)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见附件5)。
(四)经办机构确认
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9月7日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7。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8。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9。
附件:1.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
2. 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
3. 市级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
4.政务2.0-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
5.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
6.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
7. 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8. 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
9. 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
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8月24日
附件下载:
-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附件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docx
- 附件4:政务2.0-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 附件5: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 附件6: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rar
- 附件7: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rar
- 附件8: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zip
- 附件8:医药机构药品、人员等样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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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