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葫芦岛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市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经研究,现就我市2023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依据我市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9702元,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728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最高限额见附件。

 

二、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9日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


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