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自治州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3〕4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畹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州医疗保险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及中央、省、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现就切实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助机制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省级承担85%,剩余15%的补助资金州县承担比例分别为梁河县5:5,陇川县4:6,其他县市3:7。请各县市根据参保人数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划入州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380元。特殊人群以缴费时的身份状态为准,缴费时身份为一般人群,缴费后身份调整为特殊人群的,不再进行退费;缴费时身份为特殊人群,缴费后身份调整为一般人群,不再进行补缴。

 

(三)资助参保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1.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38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200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孤儿按个人缴费标准38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承担200元。

 

4.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9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承担290元。

 

5.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持有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承担260元。

 

6.纳入低保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缴费,其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剩余260元由退役军人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

 

7.全州4个边境县(市)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承担310元。

 

8.计划生育特殊救助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380元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

 

9.计划生育一般救助对象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承担200元。

 

二、加强部门协作,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精准扩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切实做好在州内就学大中小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将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确保顺利完成筹资缴费参保扩面工作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资助参保落实到位。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为确保2024年1月1日起各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要准确提供助缴参保人员详细名册,确保筹资缴费时能精准识别,如相关职能部门未提供资助名册或提供的名册不详,导致资助对象未能有效落实参保缴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为不影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资助缴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医保、卫健、退役军人等资助参保部门要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资助参保资金划拨到同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024年县(市)财政专户参保缴费收入于2024年1月20日前全额上划州级财政专户。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参保扩面筹资缴费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要切实加强舆情监测,准确解读政策,完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做到应保尽保。

 

三、健全待遇保障机制,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一)健全待遇保障机制,持续巩固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健全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机制,按照德宏州门诊“两病”用药保障工作机制抓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抓实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二)抓实困难群众参保,确保三重保障效能。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应保尽保,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健全长效预警机制。按照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每月定期进行费用监测预警反馈,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

 

四、完善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医保经办服务向乡镇(街道)和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延伸办。

 

(三)落实医保服务便民举措。持续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积极推进线上线下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

 

五、强化基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一)加强筹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加强筹资票据管理,从源头上强化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基金管理,所筹集资金不得存入个人帐户,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筹集资金。

 

(二)加强使用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落实基金常态化监管,加强部门联动。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推进医保智能监管和举报投诉管理,加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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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