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民生的积极作用,提升居民居住水平,持续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符合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的规定,职工自住住房增设电梯,以及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增设电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费用。

 

申请人申请提取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账户查封冻结等事项。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扣除财政资金补助部分且不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产权合法来源材料(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等);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意见书;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增设电梯实际出资费用凭证(付款发票或收据);

 

6.申请人身份证;

 

7.申请人I类银行借记卡;

 

8.申请人结婚证;

 

9.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增设电梯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凭证材料。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应用,已实现无证明系统查询核验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申请材料,职工可无需提供材料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