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完善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0〕29号


各省直管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单位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就医,完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支付

 

(一)省直管单位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因本统筹地区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就医需求的,可按规定在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转诊就医手续。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就医手续后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职职工77%,退休人员82%;未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直接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75%。

 

二、调整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