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 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7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非庆阳市户籍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安排,2023年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12元,省财政分档分别补助116.2元、112元,市、县(区)财政按《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6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对于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市、县(区)财政要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三、资助标准

 

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

 

、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3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资助标准250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脱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00元。

 

资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动的,已享受的资助待遇暂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照新的身份类别享受相应资助政策。根据不同资助方式优化完善参保费用征缴流程,确保人费对应、足额征缴。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差额缴费标准具体为: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和城市全额低保对象个人缴费7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差额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130元,脱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280元。

 

四、缴费方式

 

各县(区)要坚持线上缴费渠道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城乡居民既可就近到农业银行、农信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兰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五、缴费期限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新生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城乡居民医保是重要的民生实事,是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乡村振兴大局。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靠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人群,精准动员参保。要聚焦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缴费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向县(区)党委、政府汇报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情况,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6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31号)要求,将参保缴费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县(区)统筹安排调度,压实各级责任,全力推动全面参保计划落实。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参保缴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村组(社区)干部会同教育等行业部门,入村(社区)、入户、入校开展参保动员。要进一步压实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实行医保、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信息共享,有针对性优化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继续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台账,确保动态更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为持续巩固我市“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围绕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开展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要针对群众关切,做实做细群众工作,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同步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切实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医保部门要对接工作全过程,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参保居民待遇应享尽享;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2023年各级财政对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均补助标准表



相关业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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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