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梅市公积金委〔2023〕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租购并举,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异地贷款政策

 

(一)取消户籍限制

 

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的限制。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二)简化办事材料

 

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二、实施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租房提取额度的120%。

 

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门槛,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市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单据的限制条件。申请人开户只需提供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由个人单方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当年度调整通知执行。贷款政策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四、实施时间

 

优化措施自2023年8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市此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优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优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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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