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房金管〔2023〕32号


中心各科室、县区管理部:

 

现将《池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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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缴存职工家庭(产权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产权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查询确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开发企业约定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一);

 

2、申请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和《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收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公积金综合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

 

3、公积金综合窗口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现场填写《承诺书》,提取手续办理完毕后,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一般账户。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职工确认资金到账后,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及时办理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

 

5、在该笔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未备案的需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首付款发票等相关提取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存档。

 

四、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到场提供);

 

2、结婚证原件(购房提取按户建档);

 

3、户口簿原件(产权人父母、子女提取公积金)

 

4、《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定金收款凭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6、职工本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相关要求

 

1、子女购房时,父母可以申请提取其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款,并要求父母到场确认办理;父母购房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其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款,并要求子女到场确认办理。

 

2、对于购房职工暂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在已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补充首付款发票等相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3、对于购房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的,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本人账户。

 

4、若购房职工办理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申请人应及时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5、对利用虚假购房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1. 2023-08-30 关于印发《池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池房金管〔2023〕32号).pdf
  2. 2023-08-30 关于印发《池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池房金管〔2023〕32号)含附件.doc

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