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吉政函〔2015〕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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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