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调整了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乌兰察布市最低工资具体标准为:二类地区集宁区、丰镇市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标准为12.5元/小时。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凉城县均为四类地区,标准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工资标准为10.9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