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各县(区,含临港开发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各县(区,含临港开发区)每小时14.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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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