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

许人社〔2017〕6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精神,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市区、长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二)十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三、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四、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什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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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