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公路局,市直及上级驻云浮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16〕17号),我局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科反映。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云浮市公路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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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人社、住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公路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执行《办法》情况实行监管,并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建设单位在办理每一个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前,施工企业应到市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账,包括劳动者花名册、入职登记表、工时台账、工资台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询、调阅。同时,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避免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持该合同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数额,填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

 

(二)经人社部门核准工资保证金数额后,施工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和人社、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对人社、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询和使用工资保证金事项进行特别授权,并按规定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提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人社、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可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且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均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其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可调减至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且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均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其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可调减至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每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时,应同时提供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账户管理协议书、工资保证金到账证明等材料到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按要求填写《云浮市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以备核查。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处,经核实拖欠工资数额后,由人社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且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人社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材料,银行按规定划拨工人工资。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扣划后,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的,由人社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该施工企业发出《限期补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施工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逾期仍不补存,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补存。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一)施工企业提出退回工资保证金申请的,须填写《退回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交由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的证明)、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凭证、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由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退回的决定。经确认符合退回条件的,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退回手续;

 

(二)施工企业申请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须填写《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表》,经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存在《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承建新工程项目进行限制,同时,将有关情况列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并报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台账监管,及早消除隐患,防止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大规模集体上访:

 

(一)《办法》实施后,拒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

 

(二)工资保证金使用支付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扣划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四)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期间出现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对该保证金专用账户查封、冻结、扣划情况时,开户银行按相关程序处理,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开户银行未履行该义务的,人社部门可另选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管理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略):

1.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式样)

2.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式样)

3.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授权书(式样)

4.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式样)

5.云浮市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表(式样)

6.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式样)

7.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式样)

8.限期补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式样)

9.退回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式样)

10.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表(式样)

11.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管理统计表(式样)


来源: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