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社保:关于尽快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沉淀资金领取手续的公告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请符合以下情形的参保人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咨询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继承、后延缴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外地人员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办理。

 

01、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未办理个人账户清退、后延缴费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的。

 

缴费年限已满15年,未办理个人账户清退、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但已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02、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已经死亡,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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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