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3〕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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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职工发生重、大、特殊病后得到及时治疗及医疗费的合理赔付,根据《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州参加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

 

第二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中重、大、特殊病具体界定为:

 

1、重病,主要指病情危重进行门诊或住院期间紧急抢救的危重病。

 

2、大病,主要指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脑溢血、肝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心脏疾病特殊治疗、重度脑外伤、人体器官移植及恢复治疗期、严重外伤后人工关节置换、骨骼移植、重度烧伤。

 

3、特殊病,指经三等乙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不明及新发现未被命名,需要高额医疗费治疗的病种。

 

第三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参保人员发生第二条所界定的病种内进行赔付。

 

赔付限额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1分开始到15万元的赔付。赔付限额由个人和赔付方分别承担一定比例构成15万元赔付。

 

赔付标准为:

 

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赔付70%;

 

2、人体器官置换、特殊材料费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后,再按70%赔付;

 

3、普通医疗费不分州内、州外住院均以90%赔付;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经医保部门审核批准的赔付60%,未经审批同意的不赔付。

 

第四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申请程序。参保人员申请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时,必须提供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用药、治疗明细清单,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申请赔付表,医保经办机构签章后向负赔付责任的机构索赔。

 

赔付责任方,在收到医保部门签章的赔付申请后,应对所申请赔付的费用进行审核、调查,在不超过7日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五条 赔付时具体业务处理

 

1、申请赔付的有效单据,不能分解的先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帐,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份,由医保经办机构填写有关结算表,附原始凭证单据复印件,加盖医保经办机构印章申报。

 

2、跨年度的医疗费收据,按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自然年度计算。不能分解的医疗费收据,申报的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止,发生的医疗费按平均住院天数、平均日住院医疗费分摊。

 

3、申请赔付的医疗费,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认定。

 

4、赔付医疗费时,对已认定为特殊检查费、特殊治疗费、人体器官费、特殊材料费以及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使用的药品费,按第三条规定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后,不再作为普通医疗费重复承担10%。

 

5、医保经办机构填写赔付申请表时,可将特殊检查费、特殊治疗费、人工器官、特殊材料费,以及经审批同意使用的药品费,按规定比例由个人承担部份剔出;也可少扣10%由赔付方审核时统一剔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