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3〕47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试行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1〕108号),结合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试行情况,为满足患者的多层次诊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对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政策进行完善并继续在原试点医院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试行按诊疗结果收费的项目

 

继续试行儿童牙髓保存术、显微儿童断冠自体组织拼接修复术、显微根管感染控制与消除术、内窥镜下牙周根面微创清创术、全瓷修复体的激光拆除术、激光口腔软组织修整术等6个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的项目。

 

(一)收费内涵。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包含了患者门诊治疗期间,按照临床诊疗和操作规范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发生的门诊诊查、放射检查、治疗操作、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全部的医疗费用,除规定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修订完善项目有关内容、调整收费标准。将原试行的诊疗项目名称年轻恒牙牙髓保存术调整为儿童牙髓保存术并取消除外内容,完善说明;对显微儿童断冠自体组织拼接修复术、显微根管感染控制与消除术、激光口腔软组织修整术等3个项目的内涵、说明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下调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取消试行按诊疗结果收费的项目

 

取消骨增量牙种植术、即刻牙种植术、上颌窦底提升牙种植术、无牙颌即刻修复牙种植术等4个口腔种植类项目。

 

三、医保支付政策

 

显微根管感染控制与消除和内窥镜下牙周根面微创清创等2个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标准整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四、其他要求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价格信息更新调整工作;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和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等两家试行医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继续根据闽医保〔2021〕108号文件精神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发挥口腔收费改革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诊疗收费行为,继续按照相关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探索配套制定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的临床路径,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并按规定向医保部门上传费用明细等,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5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一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口腔门诊按诊疗服务结果收费标准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