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树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2023〕17号


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四届州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

 

玉树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玉树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玉政办﹝2020﹞72号),建立健全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全流程管理机制,推进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积极性,结合州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州直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员额以外,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工资由州级财政保障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坚持“精干高效、先批后用”原则,统一核定指标、统一录用程序、统一人员管理,严把准入关口,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数的40%。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审批应向人社部门申请,并填写《玉树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由人社部门提交州编制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编外聘用岗位分为三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一)执法部门辅助人员不足的;

 

(二)新增重大工作任务,人员力量不足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的。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二)年满18周岁,不得超过35周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三)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应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九条 招聘方式:所有聘用人员均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招聘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公示、政审、聘用由人社部门统一负责。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笔试和(或)面试由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体检和聘用分别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可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技术性、辅助性等工作,不得在财务、执法、涉密和人事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与用人单位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且没有新增的,须进行员额减控。出现自然减员时,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备,停发其工资。未报备的,一经核实,将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用人单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州编制人事领导小组研究调配。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自动辞职的;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获取上岗资格的,由人社部门取消其资格,停止所有待遇。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 按照体现差异、拉开档次、提高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人社部门核定工资待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做好档案和党团关系等管理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假期,参照事业单位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死亡的,参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在有效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肃用工制度和财经纪律,每年集中开展2次查处和清理“吃空响”专项行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会务文印、公共建筑设施维修等社会化服务事务,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玉树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docx

来源: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