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 关于开办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工作的通知


一、贷款对象

 

在普洱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或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普洱市辖区内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二手房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二)所购买二手房产权关系明晰、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可进入住房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成套住宅类房屋;

 

(三)二手房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不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同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款项发放至售房人账户。

 

三、不得申请二手房组合贷款的情形

 

(一)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

 

(二)所购二手房已办理过户手续的;

 

(三)所购二手房已设定居住权的。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金额为所购二手房房屋价值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商业银行认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

 

1.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金额由商业银行审批确定;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房屋套数认定有差异的,首付款比例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认定后取高值确定。

 

(二)贷款期限

 

1.二手房组合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三)贷款利率

 

1.二手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3.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

 

五、贷款抵押

 

(一)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由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且抵押权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

 

(二)借款申请人应以购买的本套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房屋价值根据所购二手房交易价格、计税金额和评估价值取低值确定,房屋评估价值由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和商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借款申请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4.借款申请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后,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出具的有关手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六、申请流程

 

借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和售房人(卖方)办理房产过户→借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受理、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贷款发放(发放至售房人账户)→借款申请人按期偿还贷款。

 

七、贷款发放与偿还

 

(一)贷款发放

 

1.二手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款项由商业银行发放;

 

2.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款项分别发放至售房人的收款账户;

 

(二)贷款偿还

 

1.借款申请人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款,并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偿还二手房组合贷款;

 

2.二手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回收管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由商业银行负责回收管理;

 

3.二手房组合贷款款项发放后,借款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八、其它事项

 

1.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随国家、省、市政策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2.申请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资料由借款申请人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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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