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商政人社发〔2016〕550号


市社保局、各县区人社局:

 

为了保障城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以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为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特检、特治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治标准)的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门诊统筹每人年报销金额不超过90元。

 

二、“城镇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每年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最多提高10个百分点”政策不再执行。

 

三、将城镇居民在门诊急诊抢救的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定点医院结算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

 

五、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二次报销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参保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二次报销资金从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中支出。

 

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指除不符合医保“三个目录”等范围的自费费用(含超标准的服务设施)、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约束性政策增加的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6日


来源: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