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5号,以下简称《2022年制剂目录》,详见附件1)要求,经研究确定了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制剂支付管理。《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方予支付。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由调入医疗机构向调入地区县医保局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区县医保局初审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市本级医疗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初审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审核汇总上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全省统一执行。

 

二、严格执行制剂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是指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详见附件2,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三、做好制剂目录落地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国家药品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医保局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初审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审核后,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

 

四、强化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区县局和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2022年制剂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22年制剂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五、《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市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及调剂品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批复》(自医保发〔2021〕51号)自2023年5月1日起不再执行。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川医保规〔202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pdf (745.27 KB).pdf
  2. 附件2.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pdf (99.61 K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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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