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 关于调整2018、2019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8、2019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通辽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调整年度:

 

1.2018年度调整待遇是指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2019年度调整待遇是指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2018年三项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一级伤残津贴增加194元,二级伤残津贴增加183元,三级伤残津贴增加172元,四级伤残津贴增加161元,五级伤残津贴增加151元,六级伤残津贴增加129元。

 

2.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2,56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2,0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1,537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配偶增加86元,其他亲属增加65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1元。

 

(二)2019年三项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一级伤残津贴增加206元,二级伤残津贴增加195元,三级伤残津贴增加183元,四级伤残津贴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津贴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津贴增加137元。

 

2.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2,7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2,20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1,653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配偶增加92元,其他亲属增加69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元。

 

三、调整待遇支付方式

 

(一)1——4级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费用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5——6级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且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人员,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各项待遇标准调整后出现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办法精确至元。

 

四、执行时间

 

(一)2018年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二)2019年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执行。

 

2019年9月4日


来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