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关于开展稳岗返还资金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发挥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含通州区)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岗返还(补贴)资金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整改范围

 

2015年以来申请享受过稳岗返还(补贴)资金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自查整改要求

 

1.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通知》(通人社规〔2016〕4号)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享受的稳岗补贴,应及时结算转移给实际用人企业”,所申领资金未与实际用工单位结算的,应于2023年4月22日前结算拨付完毕。

 

2.按照我市《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通人社就〔2019〕10号)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享受企业稳岗返还,需提供上年度享受返还资金的分配表和实际用工单位确认材料,以及本年度享受返还资金分配计划表”,已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资金归属协议或资金分配方案的,应于2023年4月22日前履行资金归属协议或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

 

3.自查整改结束后,请填写《2015-2022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情况表》(见附件),并将历年资金归属协议、分配方案及结算拨付单据、凭证于2023年4月23日前上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主楼1316室)。

 

请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完成稳岗返还资金自查整改工作,对规定时间内未自查整改到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影响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等评选,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暂停享受稳岗返还。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2015-2022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情况表.docx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17